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北京证券业协会(英文名称是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缩写SAB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由北京辖区证券基金业相关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之间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持续发展;促进北京地区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住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7层17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基金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自律管理;

(二)制定会员公约等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则的,依照协会制度规定给予处分;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共同利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自律组织的联系,集中向其反映会员的要求、建议和愿望,成为会员与上述部门或机构沟通的桥梁; 

(四)收集国内外证券市场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交流、培训,编辑出版刊物,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开展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及各项规则制度;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缴纳会费;

(三)依法批准设立的在北京地区专门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募基金业务相关的法人机构;

(四)各证券公司经批准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与证券基金业务相关的机构;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业务范围内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各项公约倡议、规章制度;

(二)遵守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注销会员资格并除名。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依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设代表一名,原则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代表会员单位在协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单位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时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单位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会员单位应及时更换代表人选;未能及时更换的,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会员单位委派、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提交加盖会员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协会确认后,为其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协会应建立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会员根据行业类别、会员性质、代表性等因素,通过民主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推选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五十名。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换届选举负责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会员代表须达到应出席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或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联合提议的,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加盖委托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协会会费收缴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项;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十一至二十九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应为单数。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选举产生按照协会换届选举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不符合本章程规定任职条件的理事,撤销其任职资格;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审核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和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监事长认为必要,或半数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的具体工作执行《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所在机构运作规范、诚实守信、经营良好;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所在机构在相应业务领域内有影响力;

(四)本人热心协会工作,具备履职能力和条件,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具备任职所必须的知识储备、专业水平和协调能力; 

(六)本人有良好的个人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副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代为履行职责。

推举理事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理事会授权决定,或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执行理事会决议;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组织完成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专项工作。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具体工作执行《秘书长办公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责。秘书长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秘书长一职,则经理事长提名新的秘书长人选,并征得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协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至二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协会监事、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的选举产生按照协会换届选举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过半数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秘书处委派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每年审查协会会费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不符合本章程规定任职条件的监事,撤销其任职资格。

监事会的具体工作执行《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组织监事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监事长代其行使职责;副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

推举监事参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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